民警诬告受党纪处分,群众诬告当怎样处理?

    日前,山西省晋城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件。两起案件的主角分别是公安民警和退休职工,前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9年5月,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王生旺之兄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犯罪,被警方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王生旺为扩大舆论影响,引起社会关注,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在网络平台先后8次发帖,反映区委政府相关领导有关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核查,反映问题严重失实,属故意夸大举报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王生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两起诬告案件的案由和严重程度不同,承担的后果自然也不能作简单的类比。但是,王生旺身为公安民警,为达到不可告人的个人目的,公然诬告陷害领导,属于知法执法犯法,显然问题的动机和性质恶劣,影响和后果很严重,理应受到严惩,而现在仅仅受到党纪处分。这样的处分合适吗,是罚当其过吗?这无疑是个值得关注和推敲的问题。

      从官方通报对王生旺问题表述时所用的措词看,即“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故意夸大举报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问题严重失实”,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因为王生旺是党员,所以受到了党纪处分,而没有受到其他处分。那么,这里有个简单的常识和逻辑问题,假如是普通群众犯下诬告陷害的问题,也即以普通群众代入王生旺,在无法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情况,应该怎么处分?是不是就不处分了呢?

提出这个话题的原因,是因为社会上有种颇具市场的论调,即“共产党员犯事,可以用党纪挡一挡,而不直接动用法律。”而之所以出现这种论调,当然也是因为某些表面现象,提供了议论的“依据”。根据《刑法》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因为具体的案情信息披露不够详细,无从判断王生旺的问题,是否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是,王生旺的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于普通群众犯下同样的问题,有着“从重处罚”的规定。如果是普通群众违犯该条法律规定,从刑事角度量刑的话,那么最轻也得受到“管制”的处罚。

      经过简单梳理后,该案件有个很自然的问题需要求证:如果该案件以普通群众代入王生旺,够不够刑事处罚标准,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王生旺受党纪处分是罚当其过;如果是肯定的话,那么王生旺也应受到刑事追责,而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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