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公安局下罚单,需要“内行看门道”

      12月4日,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下达决定书,荣成市公安局因拒不配合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招远市人民法院罚款10万元。

       招远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因为被告主张曾向荣成市公安局报警称,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受胁迫所致。招远市人民法院授权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去荣成市公安局复印当时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被招远市人民法院罚款。

       招远市和荣成市都是县级市,分别隶属于烟台市和威海市,即不在同个辖区,也就不是传统意义上所说的“兄弟单位”。但是,公安、检察和法院经常被简称为“公检法”,“捆绑”着说的时候甚多。因为客观上单位性质和工作联系都相当密切,按照国人比较通俗的称呼,其实即使不在同个辖区,也类似“兄弟单位”,通常都有相互协作的义务,断不会因为不配合而贸然拉下面子的。因此,法院给公安局下罚单,应该是“被逼”无奈了,那可是不给“兄弟单位”面子,虽不敢说绝无仅有,至少也是相当罕见。如果用场面上的话来说,法院是坚持原则,或者说是带头坚持“依法办事”,维护司法权威,树立了敢于碰硬的形象。

从公安局被处罚的原因看,这样的态度和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有法不依”的表现。这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尤其是日常工作中经常要求公民依法配合调查的执法机关来说,是不应该发生的。更重要的是,从常理来分析,这显然不可能是公安局普通工作人员对法院的调查不予配合,而应该是公安局领导对法院调查不买账。假如只是普通工作人员的态度问题,法院完全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沟通,取得公安局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进而顺利完成调查,而不至于给罚款的“下马威”。既然法院需要行使罚款的权力,那自然是对公安局领导的态度不满意,很不给面子,不得不通过“公对公”或者说“官对官”的方式进行,置公安局于尴尬了。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从公众的角度看,“看热闹不嫌事大”,这样的处罚或许只是茶余饭后的谈资。但是,作为组织和纪委监察部门,对这样的处罚显然不能跟普通公众一样,也当作“看热闹”了事,而应该透过新闻看本质,有所警醒和作为的。党中央已经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而依法治国首先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尤其是执法机关的领导,必须具有法律素养,坚持依法行政,从而给社会的学法懂法守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这并不是唱高调,而是最起码的要求。执法机关不能要求群众守法,而自己却带头违法。如果以这样的要求评价公安局被罚款事件,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荣成市公安局领导是不称职的,缺乏应有的法律素养,也缺乏对法律起码的敬畏,与岗位职务的要求不相称。这是组织上需要认真对待和考虑,而不能视而不见和充耳不闻的。

       在实施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观察这起法院给公安局下罚单的新闻事件,应该具有相当典型的示范意义,甚至可以载入法制发展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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