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行贿官员涉密,蒙谁呢?

      近日,河南信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李长根落马牵出30余位买官者,警方拒绝公开行贿者名单,市民何光伟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今年5月,信阳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曾称,行贿者有被处分,文件涉密不公开。

       据说网络流出的判决书显示,李长根在2006年至2014年担任信阳市公安局长期间,至少有30名当地公安系统的人直接或间接向李长根行贿以获取职务调整,覆盖信阳市所有区县。李长根于2016年10月20日在服刑期间于狱中去世,而30名行贿人中至少有12人仍在继续任职,享受着行贿的既得利益。这条新闻很有趣,趣味点至少有三个:

       首先,从新闻中解读出来的信息显示,李长根治下的信阳市公安系统可谓乌烟瘴气,买官卖官现象非常严重,至少30人存在行贿行为,是典型的带坏了班子和队伍。如果行贿超过规定的额度,那就涉嫌犯罪,这显然不是被纪律处分可以代替的。从判决书显示的金额看,买官的成本多在十多万元以上,这就显然不是纪律处分可以代替的了。

       其次,既然职务是通过行贿获得而非量才任用,显然有失选人用人的基本原则,更不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健康向上的官场政治生态,理应及时调整职务,否则岂不是非不分,造成“先下手为强”错觉?难道信阳市公安系统没有了这些问题官员,整个系统就没法运转而要陷于瘫痪了,这要树立什么样的用人导向?官员任免以及是否适任,公众当然有监督权,岂能以涉密为由,剥夺公众监督权?

第三,根据相关规定,处分党员和官员,或“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或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而没有可以因涉密或不公开的规定。这说明无论违反纪律还是违犯法律,都应依纪依法接受处分,并公开处分结果,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这是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需要,也是体现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公正和公平的需要。尤其是进入判决书的行贿人,更有可能涉嫌犯罪,怎么处分怎么就成为秘密了呢?更重要的是,从反腐的实践看,诸多贪官的行贿行为往往伴有受贿,拿受贿所得行贿,那么行贿官员的钱又是怎么来,查清楚没有?在处分上是否存在降格以求的现象,甚至拿犯法当违纪处分?

       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地深入推进反腐斗争,反腐肃贪成效前所未有,令舆论折服和公众信服。但是,信阳市对行贿人的处分遮遮掩掩,甚至容许继续为官,这种网开一面的做法,显然与中央反腐的要求不符,这是对腐败的纵容,显然不合时宜。拒绝公开处分信息,更是拒绝公众和舆论监督,就更牛逼了,于法于纪无据,如何取信于民,又蒙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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