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说“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法官,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还亲自审判案件,恐怕绝大多数人的反应是趋同的,即会提出“这怎么可能”的疑问。但现实就是这样尴尬地雷倒公众,“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清晰地表明,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不得你不信。
从有利于帮助理解的角度,这里需要来个删繁就简的长话短说: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原庭长胡敬中,2016年4月2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案由是:胡敬中内弟雷国光,系2016年3月山东庞红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案的上游涉案人员。在明知雷国光涉案在逃的情况下,胡敬中以办案“顺便”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通过分水法庭司机驾驶法院的警车,将雷国光送到湖北省嘉鱼县藏匿,并亲自购买电话卡供其使用,同月27日再次帮助雷国光藏匿到湖北汉川刘某家中,并两次找公安系统朋友打听案情。
案情和事实显然是板上钉钉的,这意味着从理论上说,自2016年4月2日起,胡敬中就因为“涉嫌犯罪”,在法官之外还有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受到“随传随到”之强制措施的约束。那么,无论是从法官的政治素质要求,还是法官的社会形象而言,至少在犯罪嫌疑没有排除之前,胡敬中已经不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条件,也不能履行法官的职责,情理还是法律,似乎都没有疑问。根据旧版《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从胡敬中涉案的情节看,即使撇开违法犯罪不说,至少违纪是没有疑问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根据新版《法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胡敬中也显然属于“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但是,胡敬中从取保候审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武汉市中院驳回胡敬中上诉,维持汉阳区法院一审“被告人胡敬中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间胡敬中始终拥有法官身份,且以审判员身份审理案件,涉及民事案件数十起。直至2019年10月30日,汉川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免去胡敬中的汉川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分水人民法庭庭长职务。胡敬中所在单位汉川市法院甚至向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出具书面证明和意见,称“胡敬中系单位中层领导、业务骨干,一贯表现良好,请求综合考虑胡敬中的表现情况、犯罪情节、后续影响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理。”本当视法律为神圣的法院,本当严以律己的法官,却公然为涉嫌犯罪的法官求情,法律素养和法治思想体现在哪里?法官队伍如此管理,法官素质如此这般,伤了法院面子和法律里子,如何保证司法公平正义,让公众情何以堪,又如何让公众接受和服气?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居然有法官以“戴罪”之身,在庄严的法庭上公然审判案件,这是不是滑天下大稽?作为所在单位的法院,公然为犯罪嫌疑人求情轻判,是不是很笑话?胡敬中案及围绕该案所暴露的问题,简直荒诞不经,实在不可理喻,得有说法和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