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低头玩手机”说“不”,小题需要大作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进一步确和细化了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指出,禁止从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禁止不按公共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或者越线停放机动车,禁止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

       这意味着,诸如“低头玩手机”过马路等原本看着不太对劲,却又“无法可依”进行相应处罚的行为,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处罚规定。这对于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应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事物。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管理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也面临诸多新问题,而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过于原则,或过于宏观,且又不可能频繁地修订,造成法律法规滞后于现实,与社会现实生活明显脱节。而公众的某些行为,又确实与社会文明和社会秩序的要求格格不入,如无视其存在而不加以遏制,任其发展和蔓延,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考验着社会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

  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的高度,在难以从国家层面通过制订和修订法律,实现管理的条件下,地方权力机关及时跟进,出台法规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管理,确实有着重要性和现实必要性。从《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看,车窗抛垃圾、过马路“低头玩手机”、车辆越线停放、医院等场合大声喧哗等,都是令人头疼的鸡毛蒜皮的小事,但这种行为的存在确实有损社会文明程度,也容易引发各类纠纷和矛盾,甚至具有确定的社会危害性。对这种行为进行细化管理,舆论有呼吁,公众有要求,地方出台法规实际也是水到渠成,为监管提供处罚的依据。

       法治社会,社会管理既体现民意,又与法治社会建设相结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无疑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从巩固和推进文明创建成果,使文明行为成为市民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通过立法管理,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低头玩手机”过马路之类的问题,有着相当的普遍性,期待有更多的地方能够跟进,出台地方法性法规,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多点“小题大作”,使文明建设和法治成果,都能更好地惠及社会。

      有些小题确实需要大作,那就不妨都作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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