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捐款,终于可以自愿了

       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就党员自愿捐款加强指导服务,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知要求尊重党员意愿,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不提硬性要求,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采取从工资收入中统一扣缴的做法。


      每逢重大灾情发生或者“慈善日”,官方都发布文件,组织党员统一捐款,已经悄然成为惯例。中央组织部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发文,对捐款专门提出“尊重党员意愿”的要求,显然有别于之前惯常的做法,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而且体现了依法和务实的精神。

       国人向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面对各种灾难或困难,党员带头伸出援手,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组织上非要提出捐款多少的硬性规定,甚至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做法,却令党员的捐款意愿受到伤害。因为如此简单地操作,方便倒也是方便的,只是从某种意义上看来,或者说客观效果上来说,往往造成“强制捐款”错觉,好像党员都没有爱心,也没有捐款热情,而被粗暴地“执行”了捐款似的。事实上党员对这种“一刀切”做法是有想法的,只是碍于身份不便置喙罢了。


      除这种“被捐款”或“被自觉”对党员造成的心理不适外,现实生活中党员的具体情况也各有不同,也是需要区别对待的。比方说有单位区别职级,规定不同职级对应不同的捐款标准,虽然标准只是提供大致的参照,而不是绝对的约束性规定;但受制于潜意识的“等级观念”,低职级党员就不敢比高职级党员捐得多,因为不好意思比领导表现得更“积极”,以免造成某种尴尬。有些党员通过不同的渠道捐款,但单位组织捐款时,还被要求捐款甚至扣款;党员的家庭生活条件不同,捐与不捐,捐多捐少,捐款捐物,匿名留名,都应该表示尊重,而且应该允许有个性化差异,搞成千篇一律的硬性操作,把有着慈善意义的捐款弄成摊派,就使得原本的慈善行动变味。


       当然,强调“党员自愿捐款”,更重要的意义还不在于捐款形式的改变,而在于严格地遵守法律,体现了法治精神。因为《慈善法》明确规定,捐款必须自愿,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法律面向全体公民,不分党员和非党员。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面对当下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害,组织党员开展捐款活动,归根到底是慈善活动,当然应该严格遵照《慈善法》的规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以免留下违背法治精神的骂名。


       强调党员自愿捐款,不仅体现慈善的自愿原则,也是对依法治国原则的坚持,其意义当不局限于肺炎疫情的慈善捐款,更在于坚持了法治精神。从这层意义上说,通知不仅是适时的,更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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