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如何行使?教育部别当看客

   日前,广东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之前提请审议的老师可依法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采取“罚站罚跑”等惩戒措施,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同时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虽然未作具体和专门的统计,但从记忆中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年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中,教育注定是关注度甚高的焦点话题,总是能够触动公众敏感的神经。而其中如何行使教育惩戒权,尺度怎样把握,又是最激烈又最难统一的话题。广东从提出教师“罚站罚跑”惩戒权又删除条款,好像把球又重新踢给学校主管部门,摆出“你们看着办”,而自己置身事外的姿态。

       教育惩戒权是个古老的话题,旧时私塾先生甚至还有对学生施行体罚的专用工具即戒尺。“戒”者“警戒,惩戒”之谓;“尺”者“尺度,标尺”之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说明人在成长过程中,必须遵循规矩的约束,这是没有疑问的。尤其是对心智尚不成熟,又缺乏是非观念,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惩戒是有共识的。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带有体罚性质的教育方式被视作落后而摒弃,而新的教育方式却没有应运而生,或者说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现实相当尴尬了:对于某些“害群之马”,必要的惩戒是不可或缺的,而如何惩戒又没有准绳,以至教师偶尔行使惩戒权,或不被理解而引发争议,或因为超过必要的限度而引火烧身,总是被舆论包围和左右,遭遇口诛笔伐。这就使得教育和教师在舆论和公众面前,显得相当被动和难堪,挫伤损教师的积极性,损害教师地位和形象。

奖励和惩罚就像硬币的两面,在学生成长过程中是不可分割的,都是教育方式的体现。如果学生和社会只欢迎奖励,而拒绝和抵制惩戒,教师总是饱受舆论质疑而无所适从,甚至为维护自身的教育权而战战兢兢,不敢或者根本没法行使惩戒和有效管理,那么最终受害的还是学生和社会,个中道理应该不难理解。因此,教师应有惩戒权,也即应该有“戒尺”,这好像不应该成为“烫手的山芋”。

       惩戒权涉及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广东的探索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知难而退”,说明如何操作把握不准。教师惩戒权既有现实意义,教育部要体现担当精神而不是当看客,尽快制定操作规范,使教师有所遵循,把教师从无谓的是非争论中解放出来,更有尊严地投入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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