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公民的批评权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这是载入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彰显批评权在公民权利中的地位和意义,重要性也毋庸置疑。

      如此看来呵护公民的批评权,也是维护《宪法》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体现。最近媒体曝光的两个案件,或令公众对行使法律赋予的批评权,难免产生心有余悸或噤若寒蝉的感觉。这可真不是什么好兆头,难免产生负面效应,需要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公务员刘向阳,因为在网上发帖批警方办案不力而被拘留。所幸齐齐哈尔中院二审判决当地警方违法,认为刘向阳“通过微博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针对富裕县警方执法行为的公开批评,并非发布虚构事实”,还了刘向阳公道。十年前的林地失火案久拖不决,公众还不能批评,直接给拘留了,个别警察的“老虎屁股”形象塑造得太逼真了。唐山市张先生被民警误当成嫖客受到控制,受伤后住院月余,张先生与警方签署“协议书”后,警方给张先生一次性补助9万元。但事后警方又以张先生向媒体透露了信息为由,竟然要求归还9万元补助,赔偿款当“封口费”的情节曝光。当然说到底,“封口费”也可以简单理解为不给当事人批评的权利和机会。

  这两则故事都与警察压制批评有关。无独有偶,《半月谈》杂志日前刊出“基层干部为何‘难讲真话’”的文章,这其中多少都有批评难的成分。而湖南省永顺县砂坝镇桃子溪学校教师李田田,因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群正在被毁掉的乡村孩子》的文章,曝光当地学校泛滥的形式主义而成为“网红”,但李田田很快又迫于压力删除文章,更感受到来自相关部门的巨大压力。如果不是湘西州委书记叶红专发话力挺,李田田后续会遭遇什么样的难堪,还无法预料和揣测的。

      虽然这些叠加起来的新闻故事及其成因,并非完全相同,但都有个共同点,那就是或因为批评惹来麻烦,或干脆就不敢批评。不敢批评的原因当然“你懂的”,无非就是不想给自己招惹麻烦。因为批评警察而直接被拘留的情况,在当今时代可谓极端,应该说相当罕见;但看不见却能感受到批评可能带来“穿小鞋”的压力,却仿佛无处不在,以致令人“欲说还休”,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这样的环境和氛围,压抑得简直可以令人窒息,使公众对批评望而却步,自然缺少了批评的冲动和愿望,以致真话成为“稀缺资源”,尤其不敢对上级说真话,当然更不敢批评。

       无论是“天下以言为戒,最国家之大患也”,还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均极言让人说话的重要,以及不让人说话的危害,这当然也可理解为批评的意义。毛主席说过,“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公民受到宪法保护的批评权,在现实中居然行使得如此窝囊、尴尬和艰难,这显然是不正常的,也是很可怕的,也是非常有害的。朗朗乾坤之下,虽然断不至于出现“万马齐喑究可哀”,但利用权力压制甚至打击批评的现象,必须得到纠正和改变。如果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并蔓延,将是后患无穷。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就决定了人民是可以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悉心呵护公民的批评权,决不能让压制、打击和报复批评的行为滋长和蔓延。须知“批评不自由,赞美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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