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超生被辞退案,程序是否正当?

     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通报该局民警薛某权因超生“三胎”被辞退,引发舆论关注。根据警方的最新回复,薛某权实际超生两孩,与前后两任妻子共生育四个孩子。

       如果从超生的数量看,根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规定,薛某权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是肯定的,至于是否达到辞退的标准,舆论出现争议。这个问题当然应该厘清,这既关乎当事人的权益,也关乎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是,从已经公开的相关文件看,云浮市公安局在辞退薛某权的程序上,应该是存在瑕疵的。

        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确实是“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之一。但是,该规定第三条也同时规定,“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辞退人民警察的相关程序规定,“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对照这样的规定和要求,警察作为公务员,须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须报同级公务员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根据云浮市公安局关于辞退薛某权的决定,以及相关情况的说明,则显然存在程序缺陷。辞退决定是发给“国保支队”而非直接发给薛某权的,而且决定又“语焉不详”,即使是在回应舆论质疑时,公安机关也以“超生的衍生问题”作为回应,至于是什么“衍生问题”,并没有具体说明,完全就是羞羞答答或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既然是辞退,那么作出辞退的理由和依据,当然应该是确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都可以也应当公开的,而不能也不需要“欲说还休”,否则不仅不合规矩,还徒增疑虑,也缺乏警示教育的意义。按照公安局的情况通报,薛某权的第三个孩子是属于政策内的,且在2016年9月出生,2019年1月出生的第四个孩子才属于超生。而按照薛某权的说法,自己被辞退时,“老三”即事实上的第四个孩子尚未出生,而作出辞退的决定则发生于2018年12月29日。这样看来,所谓“超生”之说,确实还显得相当勉强的,因为当时尚未发生超生的事实,而只能说有超生的可能。

       从严格管理公务员,严格警察队伍的管理来说,薛某权违反法律法规超生,就应当受到处罚。但在执行具体的处理规定时,单位应该严格遵循处理的程序,也是必须的。而对照相关规定,恰恰在对薛某权作出辞退处理的程序上,应该是有缺陷的,被质疑是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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