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考法律,任后考何如任前考?

    江西省出台《关于在全省新提任厅级领导干部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的工作方案》,在全省新提任厅级领导干部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考试成绩通报参考者所在单位党委或党组,并在适当范围进行公布。

       在新提任的领导干部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江西省算不得首创,早就有地方这样做了。考试的意义当然旨在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意识,落实依法治国纲要和依法行政要求,推进法治建设进程。至于这种考试的成绩和作用究竟怎么样,作为“局外人”的公众肯定是无从知晓的,当然更无从监督。因为大抵上都跟江西雷同,考试成绩只“在适当范围进行公布”,普通公众必定是被排除在为全“适当范围”之外的,否则就不需要多此一举弄个“适当范围”的条件了。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当今时代,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之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依法治国更多地应该体现在日常工作中,这就对官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唯有政府和官员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带动和促进全社会法律氛围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既有必要也确实是有意义的。

  但是,就考试的安排而言,这样的考试感觉形式上的意义,大于实质上的意义,或者说形式主义也不为过。如果把法律素养作为官员必备的领导素质考察,那么为什么不能把这样的考试,安排在提任之前,而非要安排在提任之后呢?任前考试和任后考试,虽然仅仅只是一字之差,但所体现的意义和效用,肯定是不一样的。提任之前考试,作为提任的必经程序,至少对想要获得晋升的人而言,能够更准确地领会组织上对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的期待和要求,也多少能够传导些压力并多点动力,如果考差了不仅脸上无光,还可能无法通过任命获得晋升。而提任之后考试,固然也蕴含着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要求,但基本上不再影响已经到手的职务,这种压力必定截然不同,这应该是不难体会的。表面上郑重其事的考试,如果沦为某种形式或作秀,接受考试的官员对此也心知肚明,其意义和作用就势必打折扣,这也是不难理解的。

       法律素养对官员的重要性,从这些年的反腐实践,也能有所感受。诸多贪官出事后表白自己“不懂法”,这当然是逢场作戏的恶心表演,不可也不能当真。但这样的官场笑话,倒也提醒组织部门,选拔官员须把法律知识作为官员必备素养进行考察。任前还是任后考试,孰优孰劣就不难判断。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就不能进入官员序列或不能获得晋升,使之成为官场的规矩,还能不重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提高吗?官员还能大言不惭地说自己“不懂法”吗?

      提高官员的素养和能力,固然要重形式,但更要重内容。尤其是形式必须服从内容,且不能沦为形式主义。至少作为考察官员法律素养的内容而言,任后考不如任前考更合适,更能产生正面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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