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辅导员被举报性侵学生

大学本是一个无忧无虑的校园生活,上大学的意义是不在于拿到文凭或者发财,而在于成为一个有温度有趣的人。但近日有一则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大关注,在成都中医药大学的一位辅导员被学生举报性侵,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而校方也是在今日给出回应,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事情的详细经过吧!

每一位学生在大学生活里都是十分幸福的,但有幸福的同时也会有不幸的。

1月16日晚,有网友发文称,成都中医药大学一辅导员强奸女学生。

内容显示,1月3日晚上该女生自己在租住的家中被曾经辅导员董某某灌醉强奸,1月4日女生报警,并向纪检委实名举报该辅导员

她说,2018年9月上大学后,她进入成都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院,董某某从那个时候担任她的辅导员老师。

刚从本校研究生毕业的董某某与学生们年龄相差无多,加上其时不时的关心和问候,让独在异乡的她对这名老师充满信任和崇拜。

董某某时常以老师的名义找她聊天,后来开始频繁进行语言暗示和性骚扰,由于害怕惹恼辅导员给自己日后大学生活带来更多麻烦,她选择了默默忍受,致使自己患上抑郁,多次自杀。

1月3日晚,董某某以心情不好为由,想要到她的家里喝酒聊天。

她很害怕,直接说明了自己的担心和拒绝。

可他依然坚持想要来,并用\”老师心情不好陪他聊聊天都不行“对其进行道德绑架,并提出“如果图谋不轨可以到学校纪检举报他”等言论后,该女生妥协了,给了董某某她的家庭住址。

当晚董某某将她灌醉并实施了性侵。

有网友爆出,董某某已有未婚妻,性侵事件发生在他向未婚妻求婚成功几周之后。1月17日中午,成都中医药大学官方微博通报,给予涉案辅导员董某某开除处分。

(相关聊天记录截图)

通报全文如下:

1月16日,我们关注到网上有涉及我校教师董某某相关舆情,第一时间与发贴人取得联系,受理了实名举报。

学校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专班,连夜进行调查。

经核实,董某某严重违反《成都中医药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十二条》,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

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董某某开除处分;同时启动党纪处分程序。

学校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关心支持,虚心接受各方意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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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的南宁师范大学学何丽(化名)跟多名同学一起受邀到男老师陈某宿舍里聚餐,醉酒不省人事后遭到陈某性侵。

直到第二天上午11时才被发现。

随着调查的深入,事情的细节逐渐浮出水面。

当时正值暑假,何丽报名参加了2020年暑假招生咨询志愿活动,而陈某恰好主管招生志愿者假期工作和生活,因此两人产生交集。

何丽身材姣好,是学院里出了名的美人。认识以后,陈某多次夸奖何丽长得好看,“肯定能为学校招来迷弟迷妹”。

8月6日下午5时57分,陈某在招生志愿者微信群发布消息:\”兄弟姐妹们,请大家吃饺子,现在集合我家。\”

当晚,阿丽跟10名同学及2名老师到陈某宿舍里聚餐,其间,大家一起玩扑克牌和喝酒。

8月7日凌晨,其他老师和同学陆续回家,最后就剩下陈某和另外一个女生阿雯。

陈某劝何丽继续喝酒,何丽一想反正还有被人在场,陈某又是老师,便放下了戒备。

直到醉的不省人事。

到了清晨6时许,陈某先是企图侵犯另一名醉酒女生阿雯,但是那个女生醒来反抗逃过一劫。

可是并没有报警反而独留何丽一人在屋内,于是,何丽遭到陈某侵犯。

事后,陈某并没有逃跑,而是一直待在宿舍内。

面对何丽的质问,陈某一开始否认,最后不得不承认,并表示\”该发生的都发生了\”\”我可以负责\”。

何丽表示,阿雯跑出宿舍时有男同学赶来,并在楼梯转角见到阿雯,\”他当时看到陈某宿舍门关后,便猜想陈某应不会对我进行侵害,于是带着阿雯离开了。\”

事实上,他们离开后不久,当天早上6时30分左右,何丽遭到陈某性侵。

事后,调查发现,32岁的陈某原是该校学生,毕业后留校,在学生工作处任职,未婚。

据该校网友爆料,陈某曾多次对在校女学生进行过骚扰,但是受害女生出于怕丢脸等原因都没有进行举报。

性侵犯罪项构成:

性侵犯在刑法中有以下几种:

1、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针对妇女(已满14周岁)实施的、伤害妇女的羞耻性,违反正常性行为秩序的行为;

既包括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妇女自行实施或者强迫其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猥亵儿童是加重情节),最低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法定刑5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2、强奸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国没有对性骚扰立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性骚扰不构成犯罪,另外,中国现行刑法删除了“流氓罪”这一罪名,取而代之的就是“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

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2)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而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等。

(3)高考体检时,一般说来,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医生进行的。

如果出现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的行为则可以算得上性骚扰。

(4)加强性教育的科学性、及时性,从小开始正确的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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