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个合法理由,可解雇员工!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14个合法理由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上述14项理由亦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内容。
拓展资料:
员工业绩不达标并不是辞退员工的法定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会引起纠纷和争议。
员工的业绩如何设定工作量如何评价,这个需要进行合理科学的规范,并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的。对于相关的制度和规定的制定,因为当然还需要经过民主程序,需要对每位员工进行告知和公示,还需要报经工会备案。因此在业绩的设定和评估上,公司也不能任性。
至于现实中推行的末位淘汰和业绩不达标的辞退,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如果确实感觉员工的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需求,那么需要进行相应的考核,需要转岗的还需要进行转岗培训,确实需要辞退的,还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50岁以后,几乎都会被辞退的。因为年龄大了,工作上就不会像年轻人能卖命了,而且也懂得自我保护也不再拼命干活拿命换钱了,开始有自己的生活了。自然公司就会用各种方式辞退。试想他干了多久了?为啥50岁才想起辞退?何况竟然是上面公司要辞退?有很多公司律师就干这个,找各种理由在辞退50岁以上的员工,而且还尽量想办法不给补偿,想的办法就是说员工有过错等借口,对管理层也一样会辞退,只要是打工者,都是一样的下场,所以,员工一定要趁着年轻不惜一切代价弄钱,当然前提是合法,除非公司本来就不合法。千万别被什么发展前景职业素养多做贡献的歪理邪说给骗了。以防将来50岁以后一无所有。另外,千万不要被心灵鸡汤给骗了,什么马云手下清洁工从马云创业跟到现在都拥上亿股权,那是骗人的,做为员工千万别信股权激励,那是公司骗员工的伎俩。也千万别跟别人创业,看看和郭德纲创业的李菁和徐德亮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