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一个律师在头条发文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肋骨骨折在两处及两处以上才能算轻伤。因此,对于肋骨骨折能否构成轻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律师是专业人士,说的应该没错,只是颠覆了一般人对“轻伤”的认知。
“啪!”王女士突然听到自己大腿骨折的声音,一阵剧痛,叫出声来。正帮助她压腿的瑜伽教练教练李某,赶紧收手,拨打120。医院诊断是,左侧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移位明显必须手术治疗。
这是27岁王女士第一次上私教课,就出现意外。原来她都是上大班,练了一年多,感觉挺好。今年花了7600元报了1对2的私教班。(来源:澎湃新闻)
@阿芃读世界 :隔着屏幕,都替王女士觉得疼。这个教练得使多大的劲,才有这后果。按理说,王女士年轻,不可能骨质疏松呀。
1.瑜伽馆开始态度比较积极,垫付了5万元。但随着治疗的持续,双方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瑜伽馆老板那王女士找李教练索赔,李教练又推给老板。发生这种事情,王女士应该找谁索赔呢?
首先在瑜伽教学过程中,由于李教练的失误,将学员的腿压断,侵害了王女士的健康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毫无疑问,李教练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她也有两个辩护理由,一是王女士的体质特殊,是自己无法预料的,没有过错,纯属意外。
二是自己是瑜伽馆的员工,在教学中造成的后果责任应当归瑜伽馆。
在瑜伽压腿中造成骨折,确实属于罕见的情况。但李教练作为专业人士,在帮助学员动作时,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各种后果,应当慎之又慎,逐步加压。
当然,她有一点说得对。她的行为后果应当由所在的瑜伽馆来承担。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在赔偿受害人之后,再根据过错程度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李教练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了单位的管理规定,或者瑜伽的操作规程,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伤害他人的情况下,单位完全可以向她追偿单位的全部损失。
目前,瑜伽馆方面明确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再垫付资金。虽然说合法,但是不近人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所以,最后的赔偿金额肯定远超原先垫付的5万元。瑜伽馆方面的消极态度只会让自己的声誉受损,影响到将来的生产经营。
王女士的大腿骨折,伤情较重,是否涉及到刑事责任呢?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应当鉴定为轻伤一级。
本案李教练的行为属于过失伤人。只有受害人的伤情达到重伤二级以上,本案才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立案侦查。
但如果王女士经过治疗,股骨干骨折缩短5厘米以上或者畸形30度以上,那么就升级为重伤二级,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瑜伽馆还是应该主动赔偿,支付必要治疗费,帮助王女士尽快康复,才是解决矛盾的正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