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恶意举报被开除党籍,还能来个“依法处理”吗?

      日前,黑龙江省兰西县纪委对星火乡丰岗村党员杨润才恶意举报纪检监察干部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开除党籍是党员纪律处分中最严重的处分种类,这说明杨润才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严重到什么程度呢?根据媒体公开的报道,其问题的主要情节是这样的:

      杨润才曾实名举报丰岗村某党员干部有关违纪问题,兰西县纪委调查组核实后,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纪行为,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杨润才则认为处分过轻,是袒护被举报人,进而对调查组及其主管领导心生不满。为泄私愤,杨润才恶意捏造调查组成员及主管领导各收受被举报人5万元的虚假事实,向绥化市纪委举报,严重损害他人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从“为泄私愤”“恶意捏造”“严重损害”“不良影响”等措词,可以看出杨润才之恶意举报,性质严重且影响恶劣,完全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开除党籍乃咎由自取,理所当然的。但是,处分也仅仅止于党纪的范畴,而没有其他形式的处分或建议。而就杨润才举报之动机、性质和后果而言,实际上应该够得上刑事问罪的条件了。

 根据《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这说明,党员在两种情况下是必须开除党籍的,即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具体到杨润才的案件,究竟是违纪还是触犯刑律?从处理结论来看,应该还是以“违纪”来定调并落实处分的。局外人因为缺乏对案件情节的更多了解和更多专业知识,是否合适还不好妄加评论。但有个问题也是很现实,且无法回避的,这就是:如此恶意举报,违法是笃定无疑了的,但够不够得上刑事处罚条件,即是否涉嫌犯罪呢?如果杨润才只是名普通群众,而没有党员身份的话,是否就没法落实处分而毫发无损了呢?

       恶意举报总是少不了“诽谤”情节的,这应该符合《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说,即使够不上刑事处罚,依照《治安处罚法》规定,杨润才被“依法处理”的条件,恐怕还是绰绰有余的。可惜的是,并没有看到这样的处理结论。

       类似的党纪处分案件,总容易引发“共产党员犯事,可以用党纪挡一挡,而不直接动用法律。”杨润才案件或又留下这样的“口实”。如何使公众切实感觉和理解,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是严格地依纪依法处理,是十分重要的,这关系到处分的社会效应或导向作用,即是否体现“罚当其过”或“罚当其罪”,进而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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