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长刑拘取保后仍审案,仅是法院责任吗?

      备受关注的“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原庭长胡敬中被刑拘取保候审后仍参与审案”的舆情,有关部门已经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完结。

      从公开的处理结论看,涉及的人员还真不少的。当事人胡敬中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汉川市人民法院前后两任院长受到免职等处分;涉及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其他7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这样的处理结论,粗略地看感觉够严厉的,涉及的人员也好像都涵盖了,或者说“应担责者”皆被处理,都挨了大板了。但是,细细思忖,好像又不尽然。总感觉处理结论中并没有涵盖所有责任者,因为法院庭长出现这样的问题,法院当然要负主要责任,但绝不仅仅是法院的事情。而处理对象基本局限在法院,仅牵扯个别公安系统人员,显然留下问号且值得商榷。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从法院人事管理和庭长的产生途径看,这样处理不尽合理。汉川市乃县级市,分水镇隶属于汉川市。市内的一个庭长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具有轰动性的事情,在汉川市内,岂不因为“坏事传千里”而广为人知。那么,作为汉川市的组织和纪委部门,又怎么对这样的新闻,能够听之任之,无动于衷的呢?

      胡敬中于2016年4月即被刑拘,并于当天获取保候审。到了这个程度,胡敬中违法的问题,应该已经板上钉钉了。即使法院没有履行向组织和纪委及时沟通报告信息,建议及时调整人员的责任,作为组织和纪委部门也不可能没有耳闻,难道就不能主动进行核实,或者在对干部队伍年度考核的时候,进行重点问询?正是因为该履职的部门,缺乏起码的责任意识,以致没有及时调查和调整人员,以致在此后的两年间,胡敬中仍作为合议庭成员,出现在汉川法院发布的近百份裁判文书中,留下无以言表的荒唐闹剧。

问题还不止于组织和纪委部门对法院失之于宽和软,还应该涉及汉川市人大常委会履职的问题。无论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有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这就是说在胡敬中涉嫌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被刑拘并被取保候审其间,不论任何环节都不适合继续担任庭长职务,也即应该被及时免职。当然这里面需要有关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但在有关部门未及时“提请任免”的情况下,难道人大常委会对这样的轰动案件也没有耳闻,或者耳闻后也没有主动履职,加强监督监督,及时要求“提请任免”?

      总而言之,像胡敬中这样的案件,应该有着相当的轰动性,各相关部门和机关都“两耳不闻窗外事”,都像没事似的,太过反常,无论如何都是很尴尬的。而把这样的荒唐闹剧仅仅归因于法院,实际上也很难说得通,经不起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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