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恶犬咬死,请勿以赔偿代刑罚

   河北保定市曲阳县9岁女童玲玲(化名)上学途中被恶犬咬死。媒体11月27日从曲阳县委宣传部获悉,养犬者和玲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狗主人已完成赔偿。

      如此血腥的新闻,给人似曾相识的感觉,因为实在太多了,多得或许令人有些人麻木了。而每每看到诸如此类恶犬伤人的新闻,除了心生对受害者的怜悯,对养犬人的鄙视和憎恨,更多的反应恐怕是毛骨悚然。因为养犬成为时尚或者新宠的时代,我们所有人的身边,其实都不缺少犬的身影,而谁也都无法预判恶犬伤人的悲剧,又会在什么时候突然降临。生活在“狗患猛于虎”的阴影下,容易产生物伤其类的代入感,进而平添恐慌和悲哀。

      犹如尚未盛开的鲜花,9岁女童带着对这个世界深深的眷恋,还有亲人撕心裂肺的不舍而凋零了。虽然相较于之前诸多类似恶性事件,或遭遇无主流浪狗的伤害,或者某些养犬人的胡搅蛮缠,在后续的治疗或赔偿协商中多有纷争和曲折,这起恶犬伤人事件能够较快地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得到些许精神和物质上的安慰,算是这起悲剧性事件中的丁点幸事。

案件进展到这个阶段,似乎可以告个段落。但是,鉴于恶犬咬人至死的后果特别严重,尽管经济层面的赔偿,达成了协议可以了结,对养犬人法律责任的“清算”则不能到此为止,即应该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给社会留下“以赔偿代刑罚”的后患。在狗患猖獗的背景下,落实追究养犬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以达到“以案说法”之最佳宣传教育和社会效应,警示养犬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尽到管护责任,有助于减少乃至杜绝类似悲剧的发生。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犬只饲养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律师从业者给出这样的解释,除非犬只饲养人做好了充分的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只出逃并伤人,且饲养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发现或发现后立即阻止后续危害情况的发生的,否则需要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解释应该合乎情理和法理。因此,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切勿息事宁人,依法追究养犬人的刑事责任,不因达成经济赔偿而忽视。

       在舆论的呼吁下,许多地方加大了对犬类的管理力度,出台了养犬管理措施,监管工作较之于过去简直“束手无策”的表现,已经有了积极的改观。如果9岁女童被恶犬咬死的案例,落实刑事责任追究,形成必要的威慑力,强化犬主责任意识,助推养犬管理措施落实,使悲剧收获“变坏事为好事”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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