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熊孩子”,不妨重温“咬奶头”教训

      最近,有两起刑事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大连13岁男童蔡某某杀害10岁女童,警方宣布不予追究刑责;四川仁寿县某中学生颜某,对老师日常管理不满,在教室内用砖头将黄姓老师打伤,黄老师被直接送ICU,颜某被依法刑拘。

      两起案件差不多是同时发生的。至于引发案件的原因,或是无厘头,或是连“鸡毛蒜皮”都算不上。围绕两起案件尤其是大连命案,舆论场对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不负刑责问题,又展现见仁见智的大讨论,而结果则依然陷于“公婆理论”。当然涉及基本法修订,要取得社会意志的高度统一,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各种观点的碰撞和交流,为将来可能的完善和修订积累民意基础,终究也是有益的。

       随着生活质量提高和教育条件改善,如今的孩子心智多比较早熟,这已经是普遍和客观的事实。而未成年人涉严重刑事犯罪低龄化,成为频繁而且突出的问题也越来越令人担忧。无论是从对加害者的威慑而言,还是从对受害者的抚慰来说,不负刑责的负面作用,客观上确实存在。如果法律都拿所谓的“熊孩子”没办法,那只会使某些孩子的任性和作恶恶习,更加有恃无恐,这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当然也是很恐怖的。不论如何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性,这种负面影响是无法否认的。

  其实抛开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层面烦琐和复杂的程序不说,如果仅从对加害者的惩戒和威慑来说,我们从古代“咬奶头”的典故中,也应该能够受到些启示的。因此,如果进行反向思考的话,除了不负刑责对社会本身的负面影响外,对加害者本人就真是有益的吗?“咬奶头”的“熊孩子”,通过别样的手段宣泄了仇恨并示警后人,因为没有受到足够的惩戒,而不足以吸取教训,以致最后丢掉性命。典故的真实与否不重要,重要的是古人用朴素且富含哲理的故事告诉后人,对“熊孩子”不能太过宽恕,必须有切实可感的惩戒和约束,否则“熊孩子”可能会以社会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方式,制造出更多的悲剧。

      除了“咬奶头”的警示意义外,我们还应该看到,之所以出现这么多极端的犯罪个案,与某些家庭对孩子的管教无效有着密切关系。如果某些家庭的教育事实上失效,而基于法律的保护,“熊孩子”又没有受到足够的惩戒,这样的结果恐怕也是不堪想象的。因此,“咬奶头”这样血淋淋的典故,无论是对家庭还是社会,对于当下屡屡出现的“熊孩子”犯罪,对现实社会环境,依然有着相当现实的参照意义的。如果真的“咬”落了“奶头”,伤害都“更上层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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