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发生了一件极具争议的案件,汪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5桶花生油,回到家后,汪女士发现5桶花生油均已过期1个多月,要求超市赔偿,超市不但拒绝赔偿,还诬告汪女士明知过期还恶意购买。
为了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汪女士向当地市场管理局投诉并举报。
经过当地市场管理局的调查,汪女士确实从超市购买了5桶花生油,且5桶花生油均已经过期一个多月。
市场管理局对涉事超市进行了罚款。
但是汪女士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
汪女士要求超市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协商未果后,汪女士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判定超市十倍赔偿于汪女士共计4500元,但是超市拒不支付赔偿款,其理由让人无语。
超市辩称: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没有必要再进行赔偿,并且认为汪女士明知花生油过期的情况下才恶意购买,索赔,属于敲诈勒索。
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小事。
如果汪女士并不知道花生油过期并食用,出现了身体不适,超市就不是罚款这么简单了。
有人说,是汪女士不对,没有人会一下子买5桶花生油,可能就是汪女士明知花生油已经过期而故意多购买,事后进行索赔。
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超市恶意销售过期的花生油在先,即使是汪女士知道了已经过期,超市也负有最大责任。
有一句话,如果超市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销售食品,汪女士不可能买到过期的花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