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这八种违建不能拆了

我国现在对于建房子都是有着明确的要求的,并不是你想建就能建的,以前我国对于这种违建可能采取的措施是拆除,但是最近有传言称2021年开始有8种违章建筑不用拆除,这是怎么回事呢?那么所说的是不是真的?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2021年起这八种违建不能拆了,2021年违建强拆新政策,2021违建房屋强拆全部叫停。

2021年起这八种违建不能拆了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农村老房子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的第六点的规定,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予以颁布,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超面积宅基地按照实质性的政策予以登记,因此,1987年1月1日前的建筑已经确权登记了,所以不属于违建,故不能拆除。

2、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其他证件全部或者部分没有的,不予拆除

这样的建筑,很多是受当时的历史原因和政策原因,没有完善相关手续的,比如房产证等,只要没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也符合规划相关规定,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该建筑合法。

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不算违建,也不能拆除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而该法律实施之前,我国是没有规划这个说法的,因此,2008年以前,有土地使用证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另外,在2008年以前,通过招拍挂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而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只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了房屋的建设、翻新和扩建的,都不算违建。

4、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农田生产建筑包括承包地、荒地荒山上开垦的土地,只要是用于生产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不予拆除。

5、已经补办了建设许可证的,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如果没有取得手续而建设的房屋,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手续后,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6、对于老旧建筑,买断了土地使用权的,不予拆除

在乡镇,因为政策原因,比如以前很多企业搬到城市而遗留下的住房及厂房,如果当地政府组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该土地上的建筑无论有无手续都视为合法,不予拆除。

7、土地调规前的房屋不予拆除

对于农村有些房屋,在建设前是符合当时的规划,并且取得了相关的证件,但是,不符合现在的土地规划要求,属于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8、招商引资时政府同意的手续不完善的建筑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因此,在招商引资时,对于企业给了很多优惠政策和承诺,对于某些项目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也对建筑进行了审批的,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违建哪些不能拆除?哪些必须拆除?

违建按照性质分为违反法律程序的违建和实质性的违建。

1、程序违法的建筑该不该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性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也就是从法律上来说,该建筑只是违反了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但是,建筑本身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地方土地规划的,那这种建筑一般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使不合法的建筑合法化,那这样的建筑是不允许拆除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规划区内的建筑必须先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该房屋建设本身符合规划要求,而且也在规划区内的,那这样的建筑从法理上讲就是程序违法,但是建设不违法的违建,那这样的房子一般情况下,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使其合法。

2、实质违法的建筑会不会被拆

本来你的房子也建设在规划区内的,手续也完善了的,但是,按照规划只能建设5层,结果建设了8层,而且,按照规划,建设的房子本来就是住房的,结果变成了工厂,换句话说,建设人完全改变了土地用途,比如由商业用地变成了工业用地等等,那这样的建筑是要被强拆的。

2021年国家拆违建政策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属于违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规定,国有土地上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及集体土地上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分别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或负责集中执法的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违法建筑认定,并进行限期改正或拆除的处置。

2021年国家拆违建政策这两点一定要了解:

1、无证≠违建

并不是所有无证房都是违建,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证房屋应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区别对待,按照“比例原则”合理处置。

其实,无证房屋产生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历史政策原因所致,有的是政府不守承诺所致,有的是房屋所有人自己的过失或故意为之。对“无证房屋”性质的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历史政策等因素来确定,不得一刀切,一律认定为“违建”。因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系无证房屋,征收方不能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而实施强拆,更不能不给任何补偿。

2、违建一定要拆吗?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要一律拆除:

(1)违法建筑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并不严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无须拆除.

(2)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严重,但却不能拆除的,即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因当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批建手续或翻建手续,但属于村民唯一住宅的情形。

(4)建设行为人因招商引资或行政允诺而建设的建筑物,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从维护政府公信力角度允许采取补救措施合法化。

(5)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施行以前,因尚无规划许可制度要求,当时的建设行为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就不能认为此前形成的无证房屋是违法建筑并要求拆除。

2021年违章建筑全面叫停

是否应该拆除违建,是应当全面考虑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法建筑等涉及公民重大财产利益的职权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去判断和处理问题。2020年,停止违建强拆吧!四个原则强有力保障被拆迁人利益。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发不溯及既往,也即不能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规范以前的行为,这个基本原则受到广泛认可。由于2008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以前,适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有很多是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如果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是违章建筑就不合理了。如果是农村的老房子,即使是无证房屋,也不能按违章建筑处理。

二,信赖保护原则

征拆维权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并遭到了拆除。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它甚至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第三,查处违章建筑,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1、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有些违建伴随着现实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

1、有一些违建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实有使用需求。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法律依据如下。

2、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8)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9)由市建委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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